Article 52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书面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