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地方性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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