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Article 5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