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