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