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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