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填堵、拆毁或占用滏阳河堤防、工程设施以及经整治后增加的土地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