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告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的安全责任协议。跨汛工程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服从防汛的需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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