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法规草案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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