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