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等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