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