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设施造价赔偿。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项规定,在建(构)筑物、行道树、路灯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拴牲畜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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