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扣押财产、吊销营业许可证和执照、罚款和没收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

(一)侵占、平调资产;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

(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随意限水、限电或停水、停电;

(五)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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