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继续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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