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