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