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