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十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