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并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