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1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2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负责。
开发区产业重点发展项目目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外,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
开发区财政应当对承担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
(二)依法制定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
(三)依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和申报;
(七)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园林绿化管理;
(四)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转让的受理、报批;
(五)其他依法受委托的职权。
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开发区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受他人侵犯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