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采用灭绝性采挖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恢复治理,没收采集工具,吊销采集证,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