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高层建筑的,还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在限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