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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