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和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以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优先进行改造。
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旧城改造计划,以街区为改造单元确定各个改造片区的范围、界线以及近期改造计划,并及时公布。
在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改建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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