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