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畜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山区乡镇,设立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有屠宰间、屠宰设备、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