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和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