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
(二)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造成水体污染的;
(三)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或者运营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