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15%,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本级财政支出总额的0.10%,安排学科带头人专项基金和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中青年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进修,奖励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发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计划、改进科学技术管 理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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