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鼓励其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