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