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旧橡胶、废旧塑料、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废玻璃、废玻璃纤维、废油、废电池、废棉、废棉制品、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等。

危险废物、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