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设备,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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