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暂存场所,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建立台账和档案。

暂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应当及时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控申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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