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