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省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的部门会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应当自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的部门收到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地(市)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应当自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