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立法准备/Section 2 法规草案的起草Article 10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