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

(一)未按照批准的临时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不服从指挥擅自作业的;

(三)擅离职守影响作业的;

(四)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五)年度考核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六)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七)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八)擅自调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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