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的;

(二)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材料和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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