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参与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拼装或者改装非机动车影响交通安全的,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