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