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二)对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三)对三轮车、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只处罚不纠正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