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