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