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他人承包、使用的草原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以下罚款;在他人承包、使用的草原上割草的,处所割草场每亩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