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但是,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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