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组织实施牧民定居点、防灾基地、饲草饲料储备、草原围栏、牲畜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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