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使用草原(以下简称跨区使用草原)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并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跨区使用草原历史上已经商定的协议除外。

跨区使用草原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草原权属;

(二)草原的名称、坐标、界线、面积、质量等级和相关图件;

(三)草原放牧期、载畜量;

(四)双方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划分;

(五)跨区使用草原的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的措施;

(六)草原纠纷的解决办法;

(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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