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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